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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忻州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忻州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豆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靖峰,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孙家沟乡。法定代表人:魏福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忻州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1元,减半收取18025.5元,由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