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全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52号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负责人:赵兴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亮,金川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全玉,男,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全玉的粮食直补款2359.98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全玉的粮食直补款2359.9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隋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