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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海芳申请执行宿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芳,宿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芳,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宿翠凤,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芳与被执行人宿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海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1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宋清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