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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想平与李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想平,李大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916号原告:黄想平,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鹏,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黄想平与李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黄想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黄想平负担。审 判 长  沈华雄人民陪审员  肖建强人民陪审员  黎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开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