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灵芳、贾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芳,贾军伟,单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张灵芳,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贾军伟,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单小珍,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灵芳与被告贾军伟、单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灵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贾军伟、单小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12日重新向被执行人贾军伟、单小珍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灵芳未实现债权3166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单小珍已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贾军伟、单小珍的工资账号也已被本院冻结,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82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