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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祁某1、祁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1,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祁某1,女,201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祁某2,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1与被执行人祁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706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某2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祁某1抚养费7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70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庆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