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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城镇中新花园**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705532。法定代表人:林振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91109-4。负责人:夏明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6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4493元元,减半收取2246.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