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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秀西与贵州达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西,贵州达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544号原告:杨秀西,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达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号XX国际大酒店C-1-17-12-13。法定代表人:陈太先,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秀西与被告贵州达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秀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95元,由原告杨秀西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仲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