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段某与案外人韦典传、胡庆武、胡庆文共同投资设立合肥鼎红娱乐有限公司,李某与表弟李某一起给该公司进行装潢。装潢结束后,合肥鼎红娱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装修款,段某、韦典传、胡庆武、胡庆文四个股东共同协商,决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装修款,然后由四人分别向李某支付。其他三人都付了自己的部分,段某应当支付50万元,但其仅支付了部分,下欠28万元。段某不希望其他股东知道自己无钱支付,就向李某出具了28万元借条。李某向一审法院陈述上述事实,是为了说明28万元借款的由来,不是否认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借条是段某自愿出具的,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一审期间,段某未提出任何抗辩和反诉,本案根本不能属于“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情形,一审适用该法律规定错误。段某二审未作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29日,段某出具借条给李某,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贰拾捌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5年1月26日,段某出具借条给李某,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贰拾捌万元,备注之前贰拾捌万元借条作废”。现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段某归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一审期间,李某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变更为李某等人为段某等人投资娱乐会所进行装修,因段某资金困难,要求以给付李某装修工程款的形式,承担段某在其娱乐会所的出资,并由段某出具50万元借条(后归还22万元,尚欠28万元)给李某,且李某申请证人李某证实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向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李某选择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段某向其出具的28万元借条进行诉讼,要求段某归还借款28万元,但李某在庭审中将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变更,其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李某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且对李某进行释明后,李某仍主张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段某主张权利,故对李某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持有被上诉人段某出具的借条,向段某主张权利,而段某并未以其他基础法律事实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一审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另,即使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抗辩,也应当查明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否属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之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