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689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内3537室。法定代表人:靳秀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05元,由原告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