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云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3854号原告郭云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强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436887204F负责人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婧,女,汉族。原告郭云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云峰诉称,2016年12月14日16时,杜宝驾驶车牌号为陕ER03**号货车,沿三桥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桥立交桥,向后溜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六三驾驶的原告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2XK**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严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的西公交简认字【2016】第0789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宝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六三无责。后原告多次要求杜宝、渭南前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均拒绝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渭南前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杜宝向原告支付造成财产损失11769.01元及因事故造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546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中,原告郭云峰撤回对杜宝、渭南前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郭云峰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1769.01元。二、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云峰承担115元,剩余115元退回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国审 判 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