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085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5号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和谊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181559-6。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岩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16560858。法定代表人:袁美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