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3130刑初12号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刑初12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住龙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张才民,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明、人民陪审员刘晓梅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向涵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鹏、李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才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17时许,向某3约田某、袁某、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龙山县桂塘镇“××饭店”吃饭时谈到自己与受害人向某4此前有矛盾,于是梁某某就叫向某3有什么事可以约在一起谈谈。饭后向某3电话约向某4到桂塘派出所门口一起谈谈。同日20时许,向某4接到电话后骑车来到桂塘派出所门口,在见到向某3后因言语不和就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向某3,梁某某就站在向某3与向某4的中间与向某4对话。在梁某某于向某4对话的过程中,二人互相讲狠话,向某4就抓住梁某某的衣服并用匕首对着梁某某刺。梁某某见向某4拿匕首对着自己刺就跑到派出所对门���某某饭店拿了两把菜刀赶回向某4所站之地,与向某4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都被对方砍伤。经鉴定,向某4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4月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才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向某4病历资料,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向某1、向某2、田某、向某3、袁某、邓某、郑某、刘某1、文某的证言,受害人向某4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解笔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张才民辩称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该观点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祥审 判 员 向 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向 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