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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侯志恒与靳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恒,靳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49号原告:侯志恒,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雪锋,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侯志恒诉被告靳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开庭,但原告侯志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志恒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刘平玉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