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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任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任志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92号原告李永福,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志林,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冯光琼,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汉市人,现住四川省荥经县,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诉被告任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永福承担。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