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肖与黄和平、叶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肖,黄和平,叶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0号原告:李肖,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农民。被告:黄和平,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榆林市榆阳区,农民。被告叶世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址不详,榆阳区孟家湾乡政府财政所职工。原告李肖与被告黄和平、叶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