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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秀萍、包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萍,包金凤,梁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秀萍,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包金凤,女,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梁知秋,男,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多元调解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梁辉所有的皖G×××××号轿车一辆登记在章秀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