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秀萍、包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萍,包金凤,梁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秀萍,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包金凤,女,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梁知秋,男,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多元调解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梁辉所有的皖G×××××号轿车一辆登记在章秀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