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聊文章与严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章,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廖文章,男。被执行人严勇,男。申请执行人廖文章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勇支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700及本案执行费1615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文章与被执行人严勇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后同意撤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