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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蒙古族,退休工人,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古塔小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