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蒙古族,退休工人,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古塔小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