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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17刘世金与周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金,周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金,男,1973年5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连生,男,1965年12月3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刘世金与被执行人周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连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世金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世金负担200元,被告周连生负担2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连生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已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每月30日之前按期归还借款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15年6月8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85000元后未能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连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世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85000元,尚欠16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每月归还5000元,合计归还60000元,周连生女儿周敏对此款提供执行担保,2018年3月10之前双方当事人就余款本息再另行协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