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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程细都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细都,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471号原告:程细都,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高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细都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定树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