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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洪臣与董艳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臣,董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薛洪臣,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宁远镇宁远村太平屯。被执行人董艳良,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宁远镇爱国村东家屯。本院在执行薛洪臣诉董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6)黑0125民初55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