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英杰与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英杰,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大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080号原告常英杰,男,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崔三庆,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法定代表人单银木,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中大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英杰诉被告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大汽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常英杰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常英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英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常英杰负担。审判员 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