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超石、马明珠等与曾庆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石,马明珠,曾庆辉,王珠叶,罗超石,马明珠,曾庆辉,王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198号原告罗超石,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马明珠,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曾庆辉,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王珠叶,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超石、马明珠诉被告曾庆辉、王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超石、马明珠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超石、马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超石、马明珠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