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22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漆后汉、柯春平与被告阳新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后汉,柯春平,阳新园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漆后汉,男。原告:柯春平,女。系漆后汉妻子。被告:阳新园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3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原告漆后汉、柯春平与被告阳新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元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后汉、柯春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后汉、柯春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后汉、柯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漆后汉、柯春平285元。审判员  刘元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