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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长红、郑高峰申请执行王春华、宋忠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红,郑高峰,王春华,宋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红,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郑高峰,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春华,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宋忠红,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陈长红、郑高峰申请执行王春华、宋忠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鼓证民内字第271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0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3月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依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华名下位于徐州市和平路94#-202室房产一套。因申请执行人陈长红、郑高峰为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本院与首封法院协商后,由本院处置该房产。3、本院依法委托徐州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春华名下位于徐州市和平路94#-202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经过三次司法拍卖后均流拍,经变卖后该房产于2017年2月26日被徐州盈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691968元最高价竞得,扣除本案执行费11707元,剩余680261元。4、2017年4月7日与本案申请人陈长红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680261元,对于剩余欠款申请人同意以119739元了结,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