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濮阳市人民路莱依服饰店、刘继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濮阳市人民路莱依服饰店,刘继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015号原告: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号建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5803143049。法定代表人:李晓文,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莱依服饰店。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经营者:刘继通。被告:刘继通,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诉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莱依服饰店、刘继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限期通知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