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864纪宝根与鞠昌龙、佘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根,鞠昌龙,佘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864号原告:纪宝根。被告:鞠昌龙。被告:佘德梅.原告纪宝根与被告鞠昌龙、佘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纪宝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宝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