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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刚铃与张路蒋中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刚铃,蒋中印,张路,重庆焱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韡,罗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44号原告:范刚铃,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蒋中印,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路,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焱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2幢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88401579。被告:陈韡,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罗星,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范刚铃与被告蒋中印、张路、重庆焱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韡、第三人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范刚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刚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刚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刚铃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