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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肖卫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开环罚字〔2016〕40号《,肖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负责人:吴长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仲兴、甄静燕,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卫红,住址:湖南省嘉禾县,系开平市月山镇雄威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开发区C区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开环罚字〔2016〕40号《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肖卫红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雄威五金制品厂铁制模具生产项目停止生产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肖卫红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雄威五金制品厂,已开设的铁制模具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肖卫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肖卫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虽于2017年2月22日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前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开环罚字〔2016〕40号《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肖卫红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雄威五金制品厂铁制模具生产项目停止生产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