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清水桥路535号新城国际701-2。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498号。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77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签字领取材料的人员是否为上诉人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事实不清,原审以简易程序结案,但超过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间,属适用程序不当。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灵民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83元,退还上诉人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高卫国审判员 李玉霞审判员 解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