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潘博与黑龙江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博,黑龙江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望奎县东福花园工程的开发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29号申请人潘博,男,住望奎县。被申请人黑龙江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小区法定代表人沙明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系开发望奎县东福花园工程的开发商,2014年7月,时吉成因承包被申请人工程急需资金,在申请人处借款53万元,被申请人因欠时吉成工程款,用该四套楼房抵顶工程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4月7日,抵顶欠款的四套楼房已被大庆法院查封三套,仅剩**室未被查封,申请人为保障自身的权益,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望奎县东福花园**室住宅(价值2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潘建辉和曹加信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东福花园**室住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曹加信所有的位于望奎镇广场社区体校综合楼房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潘建辉所有的位于望奎县的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