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8号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50号银川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事局家属楼东单元102室。被告:陈艳,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艳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诉讼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以陈艳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丁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金俊婷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