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素平与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初10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45年8月5日出生。被告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晓蓓,乡长。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逢阳,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界首市靳寨乡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原告马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秋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