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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琚进宝与燕飞飞、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进宝,燕飞飞,王丽娜,葛文丰,张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824号原告琚进宝,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燕飞飞,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丽娜,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葛文丰,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辰,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琚进宝与被告燕飞飞、王丽娜、葛文丰、张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4日,被告燕飞飞向其借款100万元,一直未予归还。2014年6月19日,其与被告燕飞飞、葛文丰、张辰协商,借款期限推迟两年,由燕飞飞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分,葛文丰、张辰提供连带担保。该款至今未还。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燕飞飞与王丽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燕飞飞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息县看守所,无法进行正常民事诉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琚进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牛姝静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