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纪强与尚红岗、荆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强,尚红岗,荆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李纪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尚红岗,男,198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荆军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李纪强与尚红岗、荆军杰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即偿还申请人10000元;从2017年5月起,每月底前给付5000元至偿还全部案件款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