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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众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众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众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黄学东,徐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执行人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心路东侧、华鸿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李文奇。被执行人淄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马钢。被执行人淄博众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3号,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被执行人淄博众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被执行人淄博众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3号,法定代表人:沈军。被执行人黄学东,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徐淑惠,女,汉族,1973年4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执行人淄博众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淄博众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众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众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黄学东、徐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