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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高万民与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民,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7号原告高万民,男,住辽宁省。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王霄汉,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福利,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崔丕库,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民与被告珲春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丕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高万民负担。审判长  梁奉吉审判员  玉常镇审判员  朴哲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