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拓与广州小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拓,广州小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050号原告:温拓,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广州小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光,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拓与被告广州小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温拓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审 判 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