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建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4执392号被拘留人:邵建江。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邵建江(2017)浙0604执39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邵建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