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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建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4执392号被拘留人:邵建江。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邵建江(2017)浙0604执39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邵建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