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素侠与被执行人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侠,齐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许素侠,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齐晓辉,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许素侠与被执行人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