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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素侠与被执行人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素侠,齐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许素侠,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齐晓辉,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许素侠与被执行人齐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