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毛锡勋与刘奇特、张民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锡勋,刘奇特,张民主,刘中朝,王一民,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642号之二原告:毛锡勋,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迪山,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特,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张民主,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中朝,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王一民,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梁泽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锡勋诉被告刘奇特、张民主、刘中朝、王一民、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锡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锡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锡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毛锡勋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