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峰与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孙敬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民初317号原告:张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韩庄镇张村人,现住武邑县。被告:孙敬国,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武邑镇西街村人,现住武邑县。原告张峰与被告孙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敬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峰诉称:原告给被告位于武邑县裕达华府小区的琴棋书画武林院养生馆装修,截止到2017年2月27日被告孙敬国只给付原告张峰装修款20000元,尚欠18458元未给付,被告孙敬国给原告张峰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张峰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孙敬国偿还欠款184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敬国承担。孙敬国未作答辩。原告张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孙敬国签名的欠条一份。因被告孙敬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峰给被告位于武邑县裕达华府小区的琴棋书画武林院养生馆装修,装修费共计38458元。截止到2017年2月27日被告孙敬国只给付��告张峰装修款20000元,尚欠18458元未给付,被告孙敬国给原告张峰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张峰诉至本院,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给被告孙敬国位于武邑县裕达华府小区的琴棋书画武林院养生馆装修完毕后,向被告孙敬国索要装修款,被告孙敬国已给付20000元,剩余18458元由被告孙敬国向原告张峰出具欠条,且原、被告双方对此欠条无争议,对于原告张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敬国给付原告张峰装修款18458元。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孙敬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