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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世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世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9号罪犯周世忠,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世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1992元(其中周世忠承担130197.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周世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世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3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周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获得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二0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3090分,表扬5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消费9190元,月均34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世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周世忠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