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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婉露与被申请人王猛探望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婉露,王猛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婉露: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黄婉露与被申请人王猛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06民初71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婉露申请再审称:(2016)苏0106民初7174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是在被诱导的情况下达成的,没有反映出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且双方婚生子王厚裕由并非法定监护人的他人抚养,再审申请人探视王厚裕的地点不在南京,以上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苏0106民初7174号民事调解书并改判:1、黄婉露每周探视王厚裕一次,每周五接王厚裕放学,周六晚送至王猛处;2、如遇特殊原因黄婉露未能在该时间段探视王厚裕,则黄婉露与王猛另行协商探望时间;3、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黄婉露享有与王厚裕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于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经查,(2016)苏0106民初7174号案调解过程中未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亦无违法情形。因再审申请人黄婉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婉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李子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