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柱秀、李九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彦秀,张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文化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柱秀,男。被执行人:李九菊,女。被执行人:曹刚,男。被执行人:胡有权,男。被执行人:杜彦秀,男。被执行人:张虎城,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彦秀、张虎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彦秀、张虎城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91244.45元、诉讼费3953元、执行费4328元,合计299525.45元,但被执行人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彦秀、张虎城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杜彦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彦秀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和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