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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游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游,男,汉族。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5日因嫖娼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6)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游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宏源、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其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未当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游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二人经常通过电话、短信或网聊进行联系,并确定恋爱关系。被告人李游在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从2011年4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游以被害人王某男朋友的身份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王某借钱,被害人王某通过建设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陆续给被告人李游打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李游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王某的父亲得知情况后,让被告人李游出具了共计30万元的借条两张,并让被告人李游还钱,被告人李游便不再与被害人王某联系。被害人王某多次寻找未果后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16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大丰区新丰镇龙堤赤旗村农村电网改造工地将被告人李游抓获。2、被害人王某提供的李游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打款凭证。证实:王某于2011年5月到2011年11月之间给李游通过银行汇款共计人民币125100元。3、被告人李游给被害人王某出具的借条2支。证实: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游给被害人王某出具欠条两张,合计欠王某30万元。4、中国邮政银行新沂人民营业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游622150300000*******号账户的交易明细;中国邮政银行新沂城中支行出具的被告人李游6217993000068*******号账户的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新沂支行出具的李游622700125120*******号和622700125312*******号活期账户的交易明细,介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汇总说明,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李游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的金额(除银行手续费)为252673.02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打款的金额为75700元。5、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游于2015年11月27日临时羁押在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同年11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民警押回。6、江苏省新沂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情况。证实:李游于2013年5月21日于孙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2日二人办理离婚手续。7、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金陵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游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8、新沂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案件信息及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7月25日因嫖娼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9、被告人李游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游的身份情况。(二)证人祁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和李游从小是邻居,李游和我说他和王某是情侣关系。有一次王某来新沂找李游,李游当时在邳州,是我帮忙接的王某。我从没有和李游说过要做采沙的生意,也只借给过李游一两百元,更没有逼他还过钱。王某来新沂的那次,曾说过李游因为盖房子借过她的钱,但是没说多少。2011年7月份的时候,李游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跟我说是因为打架,当时王某替他交了5000元的罚款。后来李游在处理朋友朱某的丧事时花了2000多元钱。(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该述称:2011年4月份的时候,我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友李游,我们保持联系有一个月左右,我就去江苏省新沂市和李游见了面,期间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我在新沂市住了三天就回到介休。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李游以其要做生意为由频繁跟我借钱,此后我陆续给李游打款共175100元,其中有打款凭证的有125100元,打款凭证丢失的有50000元。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去新沂市找李游,李游说他因为打架被公安局拘留了,并让我拿1万元给祁某,我问他拿钱干什么,他说具体的等他出来以后再说。同年8月份,李游来介休找到我,因为当时我父母不在家,李游就在我家住了一个星期左右,期间李游跟我说他做生意还需要20万,让我借给他20万。因为之前借给他的钱李游一直没有还我,我就不同意再借给他,李游就拿出他的手机上一段我的裸体视频和照片威胁我,我没办法就借给李游20万现金,李游拿到钱后就当着我的面把视频和裸照删了,然后就离开介休了。2011年11月28日,李游和他的父母来到介休,以结婚为由约我和我父母在xx大酒店见面。在双方父母谈话期间我才将李游借我钱的事情告诉我的父亲。我父亲问李游什么时候还钱,李游说先给我们出具借条,回去以后想办法还钱。我父亲不想让我母亲知道我借给李游30万,所以让李游和他父亲给我们打了两张欠条,一张写欠我27万,一张写欠我3万。李游和他父母离开后,我们就没有再见过面,李游和他父亲的电话也没人接,后来我和我父亲也去新沂找过他们,但是没有找到。我借给李游大概有38万元左右,但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四)被告人李游的供述与辩解该供述称:2011年3月份左右,我刑满释放后到江苏省宝应打工,后来我通过QQ聊天认识了王某,并成为网友。后来王某来新沂市找我,我们发生了男女关系,她玩了两天后就回介休了。之后我们一直打电话、发短信保持联系。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给王某打电话说想买一个电脑,但我没钱,她就给我打了7000元钱,我花4600元买了一台电脑,剩下的钱平时也消费了。2011年4、5月份至12月份期间,因为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我就找王某借钱,每次借钱的金额和理由都不一样,那段时间我一共从王某那里借了有人民币30万元左右。其中有几次我印象较深,2011年7月份,我在邳州市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向王某借了1万元,其中5000元交了罚款,剩余5000元借给了朋友祁某;同年8月份,我家盖房子缺钱,我向王某借了2万元;同年8月底,我因欠祁某4万元钱,我就骗王某说今天有人逼我还钱,不还钱就打断我的胳膊和腿,她问我多钱,我就说18万,然后他就给我建设银行卡打了18万,这些钱我还了祁某4.5万,给祁某买手表花了10000元,买手机花了100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花了3万左右,借给朱强10000元,后来朱强出车祸去世了,我给朱强处理丧事花了20000元,我自己在网上玩儿QQ地下城游戏花了70000多元;同年11月份,我要去介休和王某定亲,王某就又打给我9000元,这些钱我都买车票和土特产花了。我知道王某借给我钱是因为她喜欢我,想和我结婚,我也想和她结婚。后来王某的父亲知道我从她那里拿了30万元,就提出先还钱再结婚。我离开介休以后,因为没钱还她,也想躲避他们向我要钱,我就没有再联系王某。2012年11月份的时候,我和孙某某开始谈恋爱,2013年5月份我们结了婚,2015年7月份我们又离了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游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游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游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成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人民陪审员  赵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苗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