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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支小专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支小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3号罪犯支小专,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六盘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小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800元(已交15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支小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支小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支小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三千三百六十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支小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支小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