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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朱晓玲、朱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朱晓玲,朱晓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95号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60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小磊。委托代理人:王倩、虞丹东,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玲,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晓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玲、朱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佳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