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45号原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51335E。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51110Y。法定代表人:傅春哲,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739120005。法定代表人:梅文,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长沐银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静 百度搜索“”